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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各級學校進用兼任、代課、社團及課後輔導教師可否免計入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乙案釋疑

會議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各級學校進用兼任、代課、社團及課後輔導教師可否免計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乙案釋疑

要旨

有關各級學校進用兼任、代課、社團及課後輔導教師可否免計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乙案釋疑

主旨

有關貴局所屬各級學校進用兼任、代課、社團及課後輔導教師可否免計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員工總人數之計算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97 年 l 月 29 日北市教人字第 09731136400 號函。

二、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 96 年 7 月 11 日奉總統令公布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其中第 38 條有關定額進用之規定,依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 2 年(即98 年 7 月 11 日)施行,爰此,在本法第 38 條施行前,有關定額進用之規定,仍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2條辦理,先予敘明。

三、按「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前 2 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 1 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頜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 2 人得以 1 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分別為本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所明定。

四、爰此,98 年 7 月 11 日起貴局所屬各級學校進用兼任、代課、社團及課後輔導教師如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自應計入員工總人數,惟前開教師若為身心障礙員工,且其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則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 2 人以 l 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內。

五、身心障礙者相關需求、福祉之滿足,以及就業權益之促進,向為政府施政重點,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公立義務機關(構)理應作為私立義務機構之表率,提升進用身心障礙者意願及開發適合之工作機會,且各級學校之兼任、代課、社團及課後輔導教師等非屬本法第38 條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1 條排除適用之範圍,尚不宜將未達基本工資之旨揭教師免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員工總人數之計算。

六、又身心障礙者或有其生、心理限制,惟其工作能力不一定較一般人差,若可協助其克服因障礙產生之不便,應亦可勝任一般人之工作。且身心障礙者障別眾多,並非全然無法勝任教師工作,加以科技發達,佐以輔具或職務再設計,即可適合其工作,建請貴局各級學校配合身心障礙工作者之特性及需求,將現有職務重新調整,並透過工作流程分析,找出困難及原因,經由環境改善、設備機具或工作流程重新設計或提供輔具等方式,協助其增進工作能力,必要時得洽貴轄勞工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協助之。

七、貴局近年來配合本法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政策,積極進用身心障礙者,本會至為感佩,併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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