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 97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受理申請時間、機關、申請方式及 相關申請事項
要旨
公告 97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受理申請時間、機關、申請方式及相關申請事項
要旨
公告 97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受理申請時間、機關、申請方式及相關申請事項
主旨
公告勞工保險局辦理「97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依 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97 年 1 月 10 日至 97 年 1 月 25 日止,每上班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及掛號回郵信封,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委託家屬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貸款資格:被保險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辦理紓困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或因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請領殘廢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保補償金者,不得辦理: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 15 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 97 年 1 月25 日止)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曾借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但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不在此限。
五、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
(二)掛號回郵信封(審核結果通知用)。
(三)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俾辦理開立存款帳戶事宜)。
(四)委託家屬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暨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 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 10 萬元。
(三)貸款期間:3 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
1、貸款期間利率按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一機動計息。
2、第 7 個月起,如上月依契約規定之時間及金額正常繳款者,當月利率按前目約定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即借款人必須於貸款約定繳款日前一日,將貸款應繳款項存入約定扣繳帳號,並於約定繳款日凌晨扣款成功,惟不含臨櫃繳款者),惟上月如未正常繳款者,當月利率為前目約定利率。
3、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調整指標利率時,貸款利率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 6 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 7 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1次,不得重複申請。
八、經核准貸款者,被保險人應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親自到原申請之土地銀行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撥貸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九、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殘廢給付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十、被保險人有應償還之金額,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抵銷:
(一)老年給付。
(二)死亡給付。
(三)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殘廢給付。
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保補償金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保險人應就其未償還本金及利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保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一、被保險人逾貸款期間有未足額清償本貸款之本金及利息者,於被保險人請領前點第一項以外之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得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每次抵銷百分之五十,至足額償還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抵銷。
十二、貸款契約屆滿到期或視為到期後,貸款人有未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依前二點規定以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辦理抵銷之金額,每11 萬元每年增加 5 千元;實際應抵銷金額,依本表所訂金額按比例計算至元,角以下不計入。茲列表規定如下:
單位:元┌────┬────┬────┬────┐│第 1 年│115,000 │第 16 年│190,000 │├────┼────┼────┼────┤│第 2 年│120,000 │第 17 年│195,000 │├────┼────┼────┼────┤│第 3 年│125,000 │第 18 年│200,000 │├────┼────┼────┼────┤│第 4 年│130,000 │第 19 年│205,000 │├────┼────┼────┼────┤│第 5 年│135,000 │第 20 年│210,000 │├────┼────┼────┼────┤│第 6 年│140,000 │第 21 年│215,000 │├────┼────┼────┼────┤│第 7 年│145,000 │第 22 年│220,000 │├────┼────┼────┼────┤│第 8 年│150,000 │第 23 年│225,000 │├────┼────┼────┼────┤│第 9 年│155,000 │第 24 年│230,000 │├────┼────┼────┼────┤│第 10 年│160,000 │第 25 年│235,000 │├────┼────┼────┼────┤│第 11 年│165,000 │第 26 年│240,000 │├────┼────┼────┼────┤│第 12 年│170,000 │第 27 年│245,000 │├────┼────┼────┼────┤│第 13 年│175,000 │第 28 年│250,000 │├────┼────┼────┼────┤│第 14 年│180,000 │第 29 年│255,000 │├────┼────┼────┼────┤│第 15 年│185,000 │第 30 年│260,000 │└────┴────┴────┴────┘
十三、貸款人於契約屆滿前,應及早償還本金及利息。
貸款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償還之本息者,於有償還能力時,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抵銷而不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被保險人應償還之金額,於貸款到期後,不予保險給付抵銷者,於償還完畢之當次,依前點規定所計算增加之金額,保險人予以九折優惠。
十四、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未償還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有修正時,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