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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間團體社會型計畫辦理「延用」時,應比照經濟型計畫,於已奉核定「 三年期計畫」之第一年計畫屆滿前,續提計畫審查期程於申請第二年或第 三年等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時,提出延用人員需求,如獲 審查通過,得於第二年或第三年計畫執行時,「延用」前一年度計畫進用 人員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民間團體社會型計畫辦理「延用」時,應比照經濟型計畫,於已奉核定「三年期計畫」之第一年計畫屆滿前,續提計畫審查期程於申請第二年或第三年等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時,提出延用人員需求,如獲審查通過,得於第二年或第三年計畫執行時,「延用」前一年度計畫進用人員

要旨

民間團體社會型計畫辦理「延用」時,應比照經濟型計畫,於已奉核定「三年期計畫」之第一年計畫屆滿前,續提計畫審查期程於申請第二年或第三年等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時,提出延用人員需求,如獲審查通過,得於第二年或第三年計畫執行時,「延用」前一年度計畫進用人員

內容

全文內容:「延用」規定是否適用於社會型計畫:

一、本會「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第七點規定:「民間團體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及執行經驗,如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其名額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其訂定之意旨,原係為因應三年期經濟型計畫多有特殊專長養成訓練及經驗累積之需求,同時兼顧失業者公平就業機會之提供,因此方有本「延用」規定。惟本方案於 95 年度起始開放民間團體申請三年期社會型計畫,因此同時修正第七點規定,取消原有僅經濟型計畫適用之相關文字。爰此,民間團體社會型計畫自得適用本「延用」規定。

二、惟社會型計畫辦理「延用」,仍應比照經濟型計畫,係民間團體已奉核定「三年期計畫」之第一年計畫將屆,依本方案續提計畫審查期程於申請第二年或第三年等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時,同時提出延用人員需求,如獲得審查會通過,始得於第二年或第三年計畫執行時,依規定「延用」前一年度計畫進用人員。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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