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執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勞動檢查業務之 執行單位
要旨
公告執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勞動檢查業務之執行單位
要旨
公告執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勞動檢查業務之執行單位
主旨
本會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檢查中心執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楠梓、高雄、臨廣、台中、中港、屏東、成功物流及高雄軟體等加工出口區及園區)勞動檢查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