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辦理 97 年度全國(不含臺北市及高雄市)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 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之委託單位及期間
要旨
公告辦理 97 年度全國(不含臺北市及高雄市)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之委託單位及期間
要旨
公告辦理 97 年度全國(不含臺北市及高雄市)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之委託單位及期間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至 9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97 年度全國(不含臺北市及高雄市)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依 據:一、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