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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執行各工業園區勞動檢查業務之授權單位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公告執行各工業園區勞動檢查業務之授權單位

要旨

公告執行各工業園區勞動檢查業務之授權單位

主旨

本會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授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含新竹園區、竹南園區、銅鑼園區、龍潭園區、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宜蘭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含臺中園區、后里園區、虎尾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含臺南園區、高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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