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指導組織的雇主與勞工共同建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訂定「國家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要旨
為指導組織的雇主與勞工共同建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訂定「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要旨
為指導組織的雇主與勞工共同建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訂定「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內容
全文內容: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Guidelines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for Taiwan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13 日勞安 1 字第 0960145500 號函
1.目的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旨在指導組織的雇主與勞工共同建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強化自主管理,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降低職業災害,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
2.適用範圍本指引適用於需建立及欲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組織。
3.名詞與定義
3.1 主動式監督檢查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作法,符合其所定準則的持續性活動。
3.2 稽核以系統化、獨立和文件化的過程取得證據,並客觀評估以判斷符合所定準則的程度。該過程並不一定指獨立的外部稽核(由來自組織外部的一個或多個稽核員進行的稽核)。
3.3 持續改善為達成改善整體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及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的承諾,而不斷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循環過程。
3.4 承攬商在雇主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雇主提供服務的個人或組織。
3.5 專業人員接受過適當訓練,並具有足夠的知識、經驗和技能,能夠完成某一特定工作的人員。
3.6 雇主任何僱用一個或多個員工的自然人或法人。
3.7 危害能對人體的健康造成傷害或損害的潛在因素。
3.8 事故與工作有關或工作過程中發生,但未造成人員傷害的不安全事件。
3.9 利害相關者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關切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係組織整體管理系統的一部分,用以發展及實施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管理其職業安全衛生風險。
3.11 職業安全衛生係指在工作場所中,會影響或可能影響員工、臨時性工作人員(包含承攬商及訪客)及任何其他人員的安全及健康之狀況及因素。
3.12 職業安全衛生目標組織設定本身職業安全衛生欲達成之目的,即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3.13 組織具有自身功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商行、企業、事業單位、機構、學會、協會或其中一部分,不論其是聯營的、獨營的、公有的或是私有的。對於有一個以上營運單位的組織,其中的一個營運單位也可稱為組織。
3.14 被動式監督對因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失誤而引起的傷病、不健康和事故進行檢查、辨識的過程。
3.15 風險危害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其對人員造成傷害或危害健康的嚴重度的結合。
3.16 風險評估評估危害在既有且適當控制措施下之風險,並決定其風險是否可接受的過程。
3.17 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根據國家法令、規章和慣例建立,且由員工代表和雇主代表組成的委員會。
3.18 員工定期或臨時為雇主工作而獲得工資的人員。
3.19 員工及其代表指引中多次提及員工及其代表,目的在於如果有員工代表的話,他們應被諮詢以作為員工參與的一種方式。在某些情況下,包括所有員工及所有員工代表的參與。
3.20 員工代表經國家法令或慣例認可的任何人,如果他們是:
(a)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
(b)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令或規章或集體協定的相關條款,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其職責不包括被認為是工會專有特權的活動。
3.21 與工作有關的傷病和不健康作業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生物性、物理性或人體工學的環境下,或因作業組織和心理等因素的作用而對健康產生的負面影響。
3.22 員工健康監控為檢測和辨識異常情況而對員工健康進行評估的一般術語。監控結果應用來保護和增進員工個人、集體以及受作業環境暴露族群的健康,健康評估程序應包括(但不必局限)對員工進行健康檢查、生物監測、輻射檢查、問卷調查及健康記錄評估等內容。
3.23 作業場所在雇主的控制下,員工必須工作或必須去工作的區域。
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遵守國家法令規章的各項安全衛生要求,及保障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是雇主的責任和義務,雇主應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活動展現強烈的領導作用及承諾,並提供合理的安排,以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組織所建立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包括政策、組織設計、規劃與實施、評估和改善措施五個主要要素。
4.1 政策
4.1.1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1)雇主應依據組織的規模及性質,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訂定書面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以展現符合適用法令規章、預防與工作有關的傷病及持續改善之承諾。
(2)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應傳達給員工、承攬商及利害相關者。
(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應與組織內其他管理系統整合或維持運作的一致性。
4.1.2 員工參與(1)員工參與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基本要素之一。
(2)雇主應安排員工及其代表有時間和資源積極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組織設計、規劃與實施、評估和改善措施等過程。
(3)雇主應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設置有員工代表參與的安全衛生委員會,並提供適當的安排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4.2 組織設計
4.2.1 責任與義務(1)雇主應負保護員工安全衛生的最終責任,而所有管理階層皆應提供建立、實施及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需的資源,並展現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持續改善的承諾。
(2)雇主及高階管理階層應規定各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義務與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建立、實施與執行績效,並達到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3)雇主應指派一名以上高階主管擔任管理代表,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立、實施、定期審查及評估,並推動組織內全體員工的參與。
4.2.2 能力與訓練(1)組織應具有足夠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以辨識、消除或控制與作業相關的危害和風險,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2)組織應確定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能力要求,訂定並維持相關作法,以確保全體員工能勝任其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工作和責任。
(3)訓練應是免費的,如可能,訓練應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4.2.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化(1)組織應依其規模及活動性質,建立並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系統文件化,以說明管理系統的主要要素及彼此間的關聯,並作為相關作業的指南。
(2)組織應依其需求制定、管理和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紀錄,以展現符合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要求,及結果的達成。
(3)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員工有權獲取與其作業環境和健康相關的紀錄。
4.2.4 溝通組織應訂定並維持對內、外部溝通的作法和程序,確保員工及利害相關者所關心的職業安全衛生課題、想法和建議被接收,並獲得考慮和答覆。
4.3 規劃與實施
4.3.1 先期審查(1)組織應對現有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相關作法進行先期審查,並將結果予以文件化,且傳達給員工及利害相關者。
(2)先期審查工作由專業人員進行,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先期審查包括下列事項:
(a)確認組織適用的法令規章、國家指引、特制指引、組織簽署的自願性方案和其他要求。
(b)辨識、預測和評估現在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及組織中存在的危害及風險。
(c)確定現有的或欲採取的控制措施,可有效的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d)分析員工健康監控資料。
4.3.2 系統規劃、建立與實施(1)組織應根據先期審查、管理審查的結果或其它可獲得的資料,訂定能夠滿足遵守國家法令規章,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且有助於保護作業場所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作法。
(2)職業安全衛生作法的建立與實施,涵蓋本指引所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要素。
4.3.3 職業安全衛生目標(1)組織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先期審查或管理審查的結果,及利害相關者關切的課題,訂定符合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具體、可量測且能達成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2)職業安全衛生目標著重持續改善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保護措施,以達到最佳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4.3.4 預防與控制措施(1)組織應建立及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辨識和評估各種影響員工安全衛生的危害及風險,並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預防和控制:
(a)消除危害及風險。
(b)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從源頭控制危害及風險。
(c)設計安全的作業制度,包括行政管理措施將危害及風險的影響減到最低。
(d)當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殘餘的危害及風險時,雇主應免費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具,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的使用和維護。
(2)組織應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程序或方案,以消除或控制所鑑別出的危害及風險。
(3)組織應建立及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鑑別、取得及評估適用的國家法令規章、國家指引、特制指引、組織簽署的自願性方案和其他要求,並定期評估其符合性。
4.3.5 變更管理(1)組織對於內部及外部的變化應評估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所產生的影響,並在變化之前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2)組織在修改或引進新作業方法、材料、程序或設備之前,應進行作業場所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
(3)組織應確保在實施各項變更時,組織內所有相關人員都被告○○接受相關的訓練。
4.3.6 緊急應變措施組織應訂定維持緊急應變措施的作法,並提供全體員工相關的資訊和訓練,包括緊急應變措施的定期演練。
4.3.7 採購組織應訂定維持程序,確保在採購貨物與接受服務前確認符合國家法令規章及組織本身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且在使用前可達成各項安全衛生要求。
4.3.8 承攬(1)組織應訂定維持程序,以確保組織的各項安全衛生要求適用於承攬商及其員工。
(2)組織應確保作業開始前,與承攬商在適當層級建立有效的溝通與協調機制,該機制包括危害溝通及其預防與控制措施。
4.4 評估
4.4.1 績效監督與量測(1)組織應建立定期審查監督、量測和記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的程序,並明確指派組織中不同層級人員在績效監督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限。
(2)組織應根據其規模和活動性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目標,選擇主動式監督及被動式監督的方式,並應考量定性和定量的量測方法。
(3)組織應建立且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校正和維修監督與績效量測的設備。
4.4.2 調查與工作有關的傷病、不健康和事故及其對安全衛生績效的影響(1)組織應建立且維持適當的程序,以調查與工作有關的傷病、不健康和事故的起因及潛在原因,並應辨識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失效之處,調查結果應予以文件化。
(2)在考慮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檢查機構和社會保險機構等外部調查機構所提出的調查報告,參照內部調查報告的方式處理。
4.4.3 稽核(1)組織應建立定期稽核程序,以確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其要素的實施是否適當、充分及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衛生,並預防各種事故發生。
(2)稽核應包括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各要素或部分要素的評估。
(3)稽核應由組織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主導,且稽核人員應與被稽核部門的活動無利害關係。
4.4.4 管理階層審查(1)組織應根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建立雇主或最高負責人進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定期審查的頻率、範圍及作法,以確認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2)管理階層審查的結果應予以記錄,並正式傳達給相關人員。
4.5 改善措施
4.5.1 預防與矯正措施(1)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監督與量測、事故調查、稽核和管理階層審查所提出的預防與矯正措施。
(2)在評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它資料時,發現危害預防與控制措施不夠充分或可能不充分時,應及時合理地調整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並予以實施,將作業過程文件化。
4.5.2 持續改善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其相關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