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工代賑臨時工參加就業保險者,表示 貴府認為其為受僱勞工,其發生 離職退保之就業保險法保險事故時,如符合保險給付請領條件者,自得申 請保險給付
要旨
以工代賑臨時工參加就業保險者,表示 貴府認為其為受僱勞工,其發生離職退保之就業保險法保險事故時,如符合保險給付請領條件者,自得申請保險給付
要旨
以工代賑臨時工參加就業保險者,表示 貴府認為其為受僱勞工,其發生離職退保之就業保險法保險事故時,如符合保險給付請領條件者,自得申請保險給付
主旨
有關 貴府以工代賑臨時工曾參加就業保險,其於離開以工代賑工作申請失業給付相關身分關係之疑義
說明
一、有關「以工代賑」臨時人員與政府間之法律性質一節,前經本會 89年 11 年 30 日臺 89 勞資 2 字第 053122 號函示,有單純公法救助性質及有勞務對價報酬之私法僱傭關係二種,至究屬何種型態,係由地府政府依職權自行認定辦理。
二、貴府以工代賑臨時工參加就業保險者,既經 貴府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表示 貴府認為渠等為受僱勞工,保險人受理加保,於法並無不合。該等勞工發生離職退保之就業保險法保險事故時,如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保險給付請領條件者,自得依相關規定申請保險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