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要旨
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要旨
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 日至 98 年 3 月 31 日止,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依 據:一、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之三。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上開許可業務,其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悉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有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許可應繳交之審查費,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專戶繳納。(繳費方式: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會職業訓練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 83 號電話:(02)85901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