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5.06.25. 觀谷管字第115030026111號公告
要旨
廢止「暫停於鯉魚潭從事水上腳踏車水域遊憩活動」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廢止「暫停於鯉魚潭從事水上腳踏車水域遊憩活動」公告,並自即 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基於維護鯉魚潭水域遊客安全之考量,本處前於中華民國 115年5月5 日以觀谷管字第 11503001341號公告,暫停從事水上腳踏車水域遊憩 活動。 二、鑒於鯉魚潭場域管理要點於 115年5月14日以觀谷管字第11503001661 號令發布生效,已明確於鯉魚潭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規範,且鯉 魚潭水域之水上腳踏車亦經地方政府完成浮具安全檢丈,爰自即日廢 止前揭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