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公路局 114.01.24. 路監交字第1145001308A號公告
要旨
為落實課責駕駛人違規及導正其行為,公告自 114年3月1日起違規之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費用收取基準及相關事項
主旨
為落實課責駕駛人違規及導正其行為,公告自 114年3月1日起違規 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費用收取基準及相關事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條第3項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12 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講習對象、講習單位、講習班別、收費基準及退費規定如下: (一)講習對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之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二)講習單位: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及受託辦理講習之公私 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講習班別:一般違規班、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違規班、初次領 有駕駛執照違規班、講習再犯班、酒駕違規班及酒駕再犯違規 班六類。 (四)收費基準:114年 3月1日起違規因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收費 比照自費講習,每小時新臺幣200元整。 (五)退費規定:繳費後於實際上課之日起算,如因病、服役、服刑 、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 ,未逾全期講習時數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講習費用半數。在 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受訓人員道安講習報到及上課規範,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