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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 113.02.02. 觀業字第11330002431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公告113年4月至6月份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執業證辦理換證處理原則

主旨

公告 113年4月至6月份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執業證辦理換證處理原 則。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執業證原有效期限之到期日為113年4月1日至113 年 6月30日者,於原執業證期滿前向本署委託辦理換證之中華民國觀 光導遊協會及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申請換證,免檢附效期內執行業 務足資證明文件。 二、逾期換證者,仍需檢附前揭證明文件,無法檢附者則應重行參加訓練 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三、後續導遊及領隊人員換證處理方式,本署將視旅遊市場發展情形滾動 調整因應。 四、有關執業證換證問題請洽: (一)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電話:02–25922207)。 (二)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電話:02–2545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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