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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8.12.17. 觀谷管字第10803 00534號公告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止危害安全 之行為」

主旨

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止危 害安全之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臺東縣鹿野高台起飛場與龍田降落場及泰平山起飛場禁 止危害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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