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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8.10.14. 交路字第1080023807號函

會議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詢酒後駕車同車乘客同時是車主時,警察機關舉發疑 義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詢酒後駕車同車乘客同時是車主時,警察機關舉發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8年8月5日警署交字第1080122972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 35條第7項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 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 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3萬至12萬),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同條第 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年滿 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台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三、另查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爰酒後駕車同車乘客同時是車主部分,如同時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及第8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適用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從重處罰。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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