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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8.08.07. 觀澎管字第1080300327號公告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公告「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大菓葉柱狀玄武岩遊憩區禁止事項」

主旨

公告「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大菓葉柱狀玄武岩遊憩區禁止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提昇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大 菓葉柱狀玄武岩遊憩區(以下簡稱本區域)觀光遊憩品質與安全保 護,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為避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或危害安全,民眾於本區域(二崁南段 一三五三、一三七七、一三七八、一三七九、一三八0、一三八三 等地號土地,詳如附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攀爬、塗鴉、生火及其他破壞玄武岩及景觀行為。 (二)未經許可,不得破壞地形、地貌、採取土石、開挖整地或興建 任何建築物、構造物。 (三)未經許可,不得將動力式機械傳動器具(如越野車等)或車輛 駛入。 (四)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景觀面貌,造成有礙觀瞻之行 為。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 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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