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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 105.01.04. 觀賓字第1040927480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釐清個案土地使用容許「住宿或餐飲設施」(非旅館)使用項目者,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屬機關用地、學校用地、文教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遊憩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等,得否申請旅館業登記一案

主旨

有關釐清個案土地使用容許「住宿或餐飲設施」(非旅館)使用項 目者,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屬機關用地、學校用地、文教用地 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遊憩用地、丙種建築 用地等,得否申請旅館業登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大部104年12月16日台財促字第 10425520310號函依大部104年11月25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平台第60次會議-研商因應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 3項刪除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埸所案配套措施」第 2次會議紀錄之結論二辦理。

二、查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8款定義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實務上,旅館業除提供不特定旅客住宿空間外,通常隨附提供住房服務(例:更換備品、房務整理等),但部分住宿設施僅提供住宿空間及設備、不提供住房服務(例:

教職員宿舍、長期套房租賃等)或僅供特定對象使用(例:教師會館、國軍英雄館等),均非屬旅館業範疇,換言之,住宿設施並非均必須申請旅館登記始得經營,合先敘明。

三、另有關可做為旅館使用之土地部分,涉及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旅館業管理規則並無規範,旨揭容許「住宿或餐飲設施」(非旅館)使用項目,其用地得否申請旅館業登記,建請由促參案主辦機關就其住宿設施之實際經營型態,洽該土地主管機關,先予釐清是否符合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俾憑辦理後續事宜。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交通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觀光局 105.01.04. 觀賓字第1040927480號函由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