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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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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2. 2.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的規定,經營旅館業者必須除了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外,還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和專用標誌後,才能開始營業。另外,主管機關也有權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發展觀光條例 範例: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的規定,經營旅館業的業者必須領取登記證後才能開始營業。如果業者未依法登記就經營旅館業,則可能會面臨相應的罰款和禁止營業的處罰。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580715 制定)

觀光事業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之行為者,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處二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勒令停業,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營業執照。

(0691107 全文修正)

旅行業辦理團體觀光旅客出國旅遊時,應發行由其負責人簽名或蓋有公司印章旅遊文件;未發行旅遊文件者,不得招攬旅客組團出國觀光。   前項旅遊文件經旅客同意簽章後,其契約成立。   旅行業因違約對旅客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旅遊文件格式及其必須記載之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0901031 全文修正)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2 修正)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其得不受旅館業營業程序及限制。但現行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公教會館、警光會館、林務局招待所、育樂中心、青年活動中心、學舍,甚至廟宇、醫院,均有提供不特定對象住宿、休息,甚至許多經營方式皆採委外辦理,其實際均與旅館業無異。縱使其僅限於特定對象,但其特定對象為多數人,而非特定少數人。為保障所有旅客之安全及權益,原條文第三項之例外規定,並無存在之必要。仍須依旅館業營業程序及相關限制始得營業,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580715 制定)

觀光事業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之行為者,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處二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勒令停業,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營業執照。

(0691107 全文修正)

旅行業辦理團體觀光旅客出國旅遊時,應發行由其負責人簽名或蓋有公司印章旅遊文件;未發行旅遊文件者,不得招攬旅客組團出國觀光。   前項旅遊文件經旅客同意簽章後,其契約成立。   旅行業因違約對旅客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旅遊文件格式及其必須記載之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2 修正)

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其得不受旅館業營業程序及限制。但現行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公教會館、警光會館、林務局招待所、育樂中心、青年活動中心、學舍,甚至廟宇、醫院,均有提供不特定對象住宿、休息,甚至許多經營方式皆採委外辦理,其實際均與旅館業無異。縱使其僅限於特定對象,但其特定對象為多數人,而非特定少數人。為保障所有旅客之安全及權益,原條文第三項之例外規定,並無存在之必要。仍須依旅館業營業程序及相關限制始得營業,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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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