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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2.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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