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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4.09.18. 路監企字第1043003687號令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申請汽車臨時牌照,自104年10月1日起應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主旨

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申請汽車臨時牌照,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應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二、汽車所有人申領臨時牌照,應依實際領用日數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每日費額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三條附表(二)備註三規定,以每年費額÷12月÷30日,尾數算至元為止,角以下不計。

三、附各型汽車臨時牌照每日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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