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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4.09.14. 交航字第1045011883號函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區外廠商加工貨物自國外運抵國境時得逕予申報通關輸往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加工之便捷措施

主旨

有關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區外廠商加工貨物自國外運抵國境時得逕予 申報通關輸往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加工之便捷措施,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4年6月11日「自由貿易港區關務鬆綁議題」協調會議結論(本部104年6月17日交航字第1045008042號函諒達)及104年7月9日「自由貿易港區關務鬆綁議題」第二次協調會議結論(本部104年7月23日交航字第1045009688號函諒達)辦理。

二、按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下稱設管條例)第25條第 1項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之免稅貨物因委託加工需要而須運往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時,應先向海關申請核准;該等業務嗣經財政部於 102年9月3日臺財關字第1021019827號公告委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合先敘明。

三、基於旨揭貨物係自由港區事業以委外加工為由事先提出申請,並以輸往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加工為目的,考量該措施能有效減少貨物運送頻次、縮短物流作業時間及降低事業營運成本,在兼顧便捷貨物流通及有效管控貨物流向下,經前開協調會議討論後,對旨揭營運態樣之貨物於運抵國境時得逕採通關方式申報輸往國內。

四、復按設管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旨揭營運態樣之貨物於輸往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時,須向海關辦理通關並符合貨品輸出入規範;若發生短、溢裝情事時,亦須按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0條(輸往課稅區)、第22條(輸往保稅區)之規定辦理短、溢裝申報更正。

正本

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關務署、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 公司、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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