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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4.01.30. 交路字第1030037507號函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港區管制區內範圍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主旨

關於貴署函為本部航港局召開「兩岸車架互通結合海運快遞專區之 發展」會議紀錄有關港區管制站內範圍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3年11月25日警署交字第1030173256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本案港區範圍內之道路如係全日開放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且未設置任何特殊之管制設施,則應符合條例第 3條所稱「道路」之範圍,當有該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合先說明。

三、另有關貴署來函所提本部81年 4月23日交路字014408號函,係說明港區內之違規行為應依何種法令處罰,宜請由當地警察機關會商港務機關就設站管制措施再加檢討,若仍持港區設站管制為一般行政措施與營區學校管制有別立場,視港區道路為一般道路之延伸,擬直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規範,則日後港區內行駛之車輛及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港區道路上之動力機械等,均應依上開條例予以管理,無牌證者均不得通行、車輛載重及駕駛人之管理均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範,併予說明。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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