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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3.11.26. 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警察機關受理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之認定及處理乙案

主旨

有關貴署函為警察機關受理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之認 定及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3年10月30日警署交字第1030160579號函。

二、本案貴署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要求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出之見解乙節,應屬妥適,並請貴署轉行各警察機關依本部103年8月11日交路字第1030024002號函同意貴署所擬處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效認定及處理原則辦理。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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