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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關務署 103.11.25. 臺關業字第1031013993號函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業者建議「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流程」比照「進口貨物通關作業流程」

主旨

有關 貴公司建議「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流程」比照「進口貨物 通關作業流程」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航港局103年5月14日航港字第1030002878號函轉貴公司103年5月9日(2014)儲運字第106號函辦理。

二、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設管條例)第18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自主管理。復依自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項目一有關進儲國外貨物之通報規定,國外貨物卸存港區貨棧,由港區貨棧點收進儲登錄進倉總簿檔後傳輸進倉資料;另自由港區事業則係以Fl進口報單完成通報程序後,向貨物存放處所之港區貨棧、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貨櫃集散站或進口貨棧提領貨物,並點收進儲登錄帳冊。是以,港區貨棧及自由港區事業皆須依上開規定辦理「點收進儲」之自主管理事項,前者為艙單階段,後者為報單階段,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同時具備貨櫃集散站、港區貨棧及自由港區事業身分,應依上開規定於不同階段分別辦理「點收進儲」。鑒於「點收進儲」係屬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事項,貴公司自得就個案情況自行決定整櫃點收或拆櫃點收,並就點收結果負責,除有短裝、溢裝情事,應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2條規定辦理外,如涉有私運、虛報或不實情事等,則依設管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正本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交通部航港局、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財政 部關務署臺中關、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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