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103.07.14. 臺財關字第1031015264號函
要旨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申請展延輸往區外委託加工貨物復運回區期限,是否屬公告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業務範圍
主旨
有關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事業申請展延輸往區外委 託加工貨物復運回區期限,是否屬公告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 申請及審查核准業務範圍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3年7月7日航園字第1035006458號函。
二、依據102年6月21日召開「自由貿易港區關務鬆綁–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之鬆綁事宜」會議毛副院長裁示,簡化委外加工案件申請審核流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未修法前,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通關辦法),將委外加工申請案件授權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另鑑於未來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二階段之委託加工案件係由管理機關核准,為利自由港區加工審核作業銜接,本部爰於102年8月28日修正發布之通關辦法第 9條1項及第5項增訂海關得將委託加工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及核准事項,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並於102年9月3日公告自 102年9月10日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自由港區事業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加工案件之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事項,合先敘明。
三、另依據交通部航港局 103年5月2日召開研商「基隆港自由港區事業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展延潔衣粉委託課稅區廠商辦理加工案」會議紀錄伍、結論(二)略以,委託加工之展延申請,係上開行政委託受理及審查範疇,由該局受理並進行審查。
四、綜上,為提供自由港區事業加工作業連貫性服務,並避免申辦窗口與展延核准窗口不一,造成自由港區事業申辦作業混淆不便,影響「前店後廠」委託加工審核效率,且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係同條第1項之展延期限規定,自應屬公告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業務範圍。
正本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副本
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 高雄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