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103.03.03. 臺財關字第1031000308號函
要旨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含港區貨棧)兼營其他保稅性質倉儲業並共用倉間儲位,可否以電腦儲位管理取代實體區隔疑義
主旨
關於 貴部建議修正本部 102年11月27日台財關字第1021015999號 函有關以電腦儲位控管取代實體區隔之具體規範案部分文字內容一 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03年l月3日交航字第1020044193號函。
二、同意 貴部意見,刪除本部首揭號函說明二(一)「設有經海關核可之自動化倉儲設備......」之「自動化」文字;爰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含港區貨棧)兼營其他保稅性質倉儲業並共用倉間儲位,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以「電腦儲位管理」取代「實體區隔」:
(一)設有經海關核可之倉儲設備,貨物儲位、移倉異動及進出倉庫等均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含24小時無死角即時監視影像及具有存檔30天功能)作業流程。
(二)所有進儲貨物外箱或外包裝均應黏貼條碼(Bar–code) 或無線射頻辨識系統電子標籤(RFID Tag)。
(三)條碼標籤應標示:內裝貨物之貨名、料號、規格、型號、數量、隸屬貨物倉儲性質(如物流中心、港區事業、保稅倉庫、轉口貨棧或一般進出口貨棧)。
(四)提供海關條碼讀取機(Bar–code Reader)或無線射頻辨識系統電子標籤讀取機(RFID Reader) 現場讀取,並將儲位、帳冊與海關電腦連線,供海關遠端稽核。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財政部關務署、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財政 部關務署臺中關、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