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12.27. 交路字第1020042507號函
要旨
有關「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5條之1適用對象是否包括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暨其可否於核發牌照日起算1年內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事宜等疑義乙案。
主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5條之1適用對象 是否包括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暨其可否於核發牌照日起算 1年 內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事宜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2月29日北交管字第1023156156號函。
二、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屬汽車運輸業之一環,爰「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5條之1對於新設立汽車運輸業車輛牌照於 1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之規定,自無排除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三、至於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因特殊原因可否於核發牌照日起算 1年內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事宜,查「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5條之1 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汽車運輸業申請設立後車輛於短期內任意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減少空頭公司浮濫充斥,以使運輸業市場穩定。考量本案係因重大車禍等特殊原因致車輛難以復舊,且「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係由駕駛人自購車輛營運,並以 1年限,爰倘業者提具相關具體事證,貴局得在無違前揭立法意旨之前提下同意辦理。
正本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