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關務署 102.12.18. 臺關業字第1021019695號函
要旨
就「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條定義,釐清港區貨棧係可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進行「拆裝盤(櫃)」之場所
主旨
有關請本署就「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通關 辦法)第 2條定義,釐清港區貨棧餘可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進行「 拆裝盤(櫃)」之場所,以利各自由港區依循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 102年8月5日航北字第1023110983號函檢附「研商具有進出口貨棧規格之港區貨棧其CY貨櫃貨物F5出口流程」會議紀錄陸、結論二辦理。
二、依據通關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港區貨棧,指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設立或經其核准設立,具有與港區門哨單位電腦連線之設備,及可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存儲、進出區貨物查驗、拆裝盤(櫃)之場所。」港區貨棧為可供自由港區事業貨物拆裝盤(櫃),但不得為集併櫃之場所,參據各關意見,尚無通用上之疑義,合先敘明。
三、另接現行港區貨棧F5出口報單通關(報)程序,出口貨櫃(物)進站(棧)儲存,貨棧業者於出口貨物進倉時點收貨物出具進倉證明,並立即連線傳輸海關供比對報單碰檔核定通關方式,港區貨棧接收海關出口貨物放行訊息憑以進行後續裝櫃出倉作業(不具貨櫃集散站資格之港區貨棧,不得從事集併櫃業務),再由業者開具運送單將貨櫃加封運往運輸業者指定交櫃之貨櫃集散站等待裝船出口,運作多年尚無爭議。
正本
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