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102.11.27. 臺財關字第1021015999號函
要旨
自由港區事業兼營其他保稅性質倉儲業並共用儲位者,只要符合海關相關要求,即可以電腦儲位管理取代現行實體區隔
主旨
有關為鬆綁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兼營其他保稅性質倉儲並共用倉間儲 位規定,研訂以電腦儲位控管取代實體區隔之具體規範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2年8月1日院臺經字第1020142479號函檢送102年7月22日「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陸、討論事項第二案主席裁示(一)辦理。
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含港區貨棧)兼營其他保稅性質倉儲業並共用倉間儲位,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以「電腦儲位管理」取代「實體區隔」:
(一)設有經海關核可之自動化倉儲設備,貨物儲位、移倉異動及進出倉庫等均有完整之電腦控管(含24小時無死角即時監視影像及具有存檔30天功能)作業流程。
(二)所有進儲貨物外箱或外包裝均應黏貼條碼( Bar–code)或無線射頻辨識系統電子標籤(RFID Tag)。
(三)條碼標籤應標示:內裝貨物之貨名、料號、規格、型號、數量、隸屬貨物倉儲性質(如物流中心、港區事業、保稅倉庫、轉口貨棧或一般進出口貨棧)。
(四)提供海關條碼讀取機(Bar–code Reader)或無線射頻辨識系統電子標籤讀取機( RFID Reader)現場讀取,並將儲位、帳冊與海關電腦連線,供海關遠端稽核。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