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11.19. 交航字第1025015939號函
要旨
未來港區事業應向國貿局辦理進出口廠商登記
主旨
檢送本部102年11月6日召開「研商自由港區事業待協調議題」會議 紀錄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旨案中議題一及議題二等尚無共識之議題,業經本部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國貿局)於本( 102)年11月15日會商後,決議如次:
(一)為利國貿局統計我國相關進出口資料之正確性,未來自由港區事業應向國貿局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貿易法相關規定。
(二)因自由港區適用貿易法相關規定,未來自由港區事業可適用「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第 2項中外貨復出口免申報商標之規定。
二、請本部航港局及民用航空局轉知所屬自由港區事業,並協助尚未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之業者儘速辦理。
正本
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行政院財政主計 金融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際貿易 局、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桃園國際 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法規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