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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11.19. 交航字第1020039295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供應國際航線船舶日用品之自由港區事業跨區運送至不同自由港區之營運模式是否適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樣態案

主旨

所報供應國際航線船舶日用品之自由港區事業跨區運送至不同自由 港區之國際航線船舶之營運模式,是否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7條第 1項之樣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1月15日航港字第1021810455號函。

二、查本條例第17條第 1項規定,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進出自由港區,合先敘明。

三、然依據財政部95年1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400629670號令所示,自由港區事業售供運輸工具使用之船舶用品等,應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 1項之規定,以通報方式運出港區,始符合自由港區便捷貨物流通之精神(如附件一)

四、另依據財政部前關稅總局100年5月11日台總局保字第1001009033號函所示,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經營國際航線船舶作業之適用範圍僅限於本港,係依據前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之規定所致(如附件二)。

五、緣於前述,因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已分別於 100年12月28日及101年8月22日修正公布,其中前述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之經營限制均已刪除,故已非屬特許行業,應無涉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之解釋,建議應請財政部關務署配合修正「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燃料(油)或專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作業要點」。

正本

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

財政部關務署、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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