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102.11.12. 高普旗字第1021022137號函
要旨
有關倫敦金屬交易所( LME)認證商品進儲自由港區港區貨棧時,重新過磅之實際重量與艙單不符時,艙單修改期限釋疑
主旨
關於倫敦非鐵金屬交易所(下稱 LME)認證商品進儲自由貿易港區 港區貨棧,進儲前應依 LME規定重新過磅,如來貨數量龐大,而實 際重量與艙單申報不符時,可能無法於海關規定時限內申請更正, 是否放寬艙單修改期限或予以 LME相關業者免予議處乙案,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商品重量差距如在 5%以上者,依「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二、規定,應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由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繕具短卸或溢卸報告,送海關艙單單位核備:如屬櫃裝貨物,於拆櫃完畢之翠日起 3日內;如屬非櫃裝貨物,於全部進儲完畢之笠日起7日內。
二、若來貨重量差距在 5%以下者,依據本關目前實務處理原則,雖逾運銷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之艙單更正時間,得予免罰。
正本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交通部航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