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9.30. 交路字第1020032708號函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賣場附設停車場向特約商店收取停車費,提供其顧客 消費扣抵停車費,是否違反「停車場法」第26條規定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9月23日中市交停設字第1020034747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應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另本部 101年12月19日交路字第1010043698號函示,倘商場附設停車場有收取費用,應依「停車場法」第25條或第26條規定申辦停車場登記證(如附件),合先敘明。
三、本案百貨賣場附設停車場,向多家異業之業者收取特約停車費用以供不特定之顧客停車使用,其成本費用可視為轉嫁於停車顧客尚無不合,為應依前揭規定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違者依同法第37條規定處罰。
正本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各縣市政府(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