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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8.26. 交路字第1020026500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依停車場法核准設置之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場內有行 動攤販車輛營業得否依停車場法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7月15日北市交授停字第10236371000號函。

二、行動攤販車輛於公共停車場內停放並經營販賣,有違公共停車場提供公眾停放車輛之設置目的,倘停車場經營業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所核准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自有同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三、路外公共停車場管理具因地制宜特性,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倘認旨揭情節有規範之必要,亦得納入相關自治法規據以規範。

四、併附相關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實務意見供參。

正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 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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