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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7.25. 交路字第1020014753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函為大陸配偶及外籍人士得否申請職業駕駛執照考驗 事宜乙案

主旨

關於貴局函為大陸配偶及外籍人士得否申請職業駕駛執照考驗事宜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5月1日路監牌字第1020019416A號函;暨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年1月7日勞職管字第1010089154號及102年4月30日勞職管字第1020058268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各1份)。

二、查職業駕駛執照為職業駕駛人從事以駕駛為職業時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爰大陸配偶及外籍人士於國內得否申請職業駕駛執照考驗,應依其於國內得否從事駕駛工作為前提依據。案經洽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所主管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說明略以:大陸籍配偶或外籍配偶已依相關規定取得居留者,依法於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其工作權比照本國人民辦理,無須依就業服務法提出申請,亦無工作內容限制;其他在臺外國人部分,於就業服務法第 50條及第51條第1項各款係亦有無限制工作內容之情形,爰有關大陸配偶及外籍人士申請職業駕駛執照考驗事宜,請依該會前揭2函說明規定辦理。

三、另併請貴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檢視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職業駕駛執照考驗之窗口作業手冊有無增修需要,俾利各公路監理機關一致作業參考。

正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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