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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7.22. 交路字第1020023836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相關大客車應依規定繫安 全帶之「前座」位置

主旨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相關大客車應依規 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2年7月4日北市交授運字第10235319400號及內政部警政署102年7月11日警署交字第1020113064號函辦理。

二、查前於國內尚未強制規定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前,本部90年8月1日交路90字第047345號函釋義旨揭條例第31條相關大客車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為與駕駛員併列之座椅,至於其他前向座椅前方適當距離無有效屏障之座位,則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應裝設安全帶之前排座位範疇施以檢驗;後為提升國內大客車乘車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業於96年間修正規定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並列入定期檢驗,現行不論新登檢領照及使用中大客車全部座位均應裝置安全帶,為確實維護搭乘大客車之安全,上述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釋義,應予檢討修正。

三、爰依條例立法規定目的及意旨與現行各類大客車全部座位均應裝置安全帶之情形,檢討修正乘坐大客車其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除包括本部前揭號函所稱與駕駛員併列之座位外,相關位於前、後車門及安全門之第 1排座位及最末排中間面向走道座位與其他前方若未設座椅等位置之前向座位均應納為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範圍(如附件大客車前座應繫安全帶示意圖)。

四、另本(102)年7月15日新修正施行之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條文,相關各類車輛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規定並未修正,係新增但書規定營業大客車比照計程車,若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而乘客仍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則處罰該乘客,爰並函請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及本部公路總局轉行所轄相關客運、遊覽車業者加強下列事項之宣導:

(一)請業者於車輛前座及車內明顯位置以文字、圖像標識或以口頭、語音等各種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

(二)加強訓練其駕駛員學習勸導坐於前座之乘客繫妥安全帶之技巧。

(三)另如駕駛員已盡到告知義務後,乘客繫不繫安全帶就是乘客自己要負責的事情,已經與駕駛員沒有關係;如果遇到不願意繫安全帶的乘客,請駕駛員千萬不要動氣,也沒有必要跟乘客爭執。

五、本案檢討修正之大客車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前座位置範圍,請內政部警政署轉行各執法機關,並予適當宣導期間,另併請本部道安委員會持續透過道安體系進行宣導教育,俾利民眾養成安全乘坐之習慣。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本部道路 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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