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7.19. 交路字第1025010000號書函
主旨
有關貴會第4屆第10次理監事會議臨時動議第5案所提旅客責任保險 應由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其駕駛人投保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事項: 一、復貴會102年7月10日全國計駕總棟字第102060號函。 二、計程車委託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下簡稱派遣業者 )提供服務者,其「車輛所有人」應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 准經營辦法」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並無疑義;另依同辦法第 3 條第 1項第 3款及第17條第 3款規定,派遣業者對其委託人應確認 已投保旅客責任保險,並得接受委託投保汽車責任保險。惟為避免 重複投保,派遣業者得於定型化契約增列條款提供委託人勾選已自 行投保或委託辦理投保,俾資明確。
正本
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總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