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7.19. 交航字第1020022892號函
要旨
遊艇管理規則第2條第2款所稱「遊艇業者」應指符合船舶法第5條規定者
主旨
有關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內所稱「遊艇業者」陳請釋 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7月4日航舶字第1021710186號函。
二、有關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內所稱「遊艇業者」應指符合船舶法第五條規定,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或法人團體,且持有非自用遊艇者。
正本
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