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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5.24. 交航字第1025007023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從事 LME商品儲存之自由港區事業,其結束營業、廢止或撤銷營運許可時稅費擔保之處理方式案

主旨

有關從事 LME商品儲存之自由港區事業,其破產或結束營業時,經 盤點結算貨物如有短少,其應補繳之稅費可否透過「保險」方式處 理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於102年5月17日拜會財政部研商共識辦理。

二、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之意旨,從事 LME商品儲存之自由港區事業結束營業、廢止或撤銷營運許可時,經盤點結算貨物如有短少,其應補繳之稅費同意由銀行擔保或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或擔保方式辦理。

正本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財政部、財政部曾政務次長銘宗、本部陳政務次長純敬、財政部關 務署、交通部航港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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