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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4.24. 交航字第1020602490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運碼頭變更適用商港法第48條換發許可證規定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變更作業碼頭究應按「船舶貨物 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7條規定申請核發營業許可 證,抑或按同規則第 8條規定換發營業許可證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4月15日航南字第1023310704號函。

二、依旨揭規則第6條、7條及第20條第 1項前段規定意旨,係指申請人於核准籌設期間,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及備妥營運設施與相關文件,並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繳納許可證費及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與同規則第8條及第20條第1項後段規範既有業者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等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情事,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繳納許可證費後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之情形有別。

三、查貴局核發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證載有「作業區域」項目,登載業者營運港區及作業碼頭,本案業者變更作業碼頭,屬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證登載事項,符合旨揭規則第 8條及第20條後段以「換發」許可證之規定,尚無疑義。

四、嗣後貴局如有適用法規產生疑義擬報部釋疑時,應併提各航務中心實務審查經驗及法制參考意見報部核辦。

正本

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

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交通部 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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