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2.04.10. 觀潭管字第1020300276號公告
主旨
公告日月潭水域從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等水域 遊憩活動注意事項。 依據: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9條、第28條第 2款。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日 月潭水域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等水域遊憩活動之 安全,提供遊客安全保障,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日月潭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 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 記。 三、業者應為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 險,每人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 200萬元。 四、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 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五、帶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每組應配置 1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 應攜帶救生浮標。 六、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 時向本處、消防單位通報。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 踏車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 、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 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 稱及編號。 (二)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 活動時至少 1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 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並檢查裝備。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患有心 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 能是否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 接帶。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九、從事旨揭水域遊憩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 5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 2項規 定處新臺幣 1萬 5千元以上 7萬 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