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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4.01. 交路(一)字第1028600168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主旨

有關汽車裝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10%但非事故 責任之主因,實務裁處應否免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席國會辦公室 101年11月12日會議紀錄暨本部公路總局 102年 1月 3日路監交字第1021000073號函辦理。

二、經本部公路總局依上開會議紀錄彙整各相關單位意見,多認旨揭行為如有肇事責任,縱非肇事主因亦難認未影響行車安全,為維護交通安全尚不宜免除處罰,故仍應依本部99年11月18日交路(一)字第 09900109411號函辦理。

正本

立法委員陳歐珀辦公室

副本

交通部路政司、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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