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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3.21. 交路字第1020007100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依「停車場法」核准設置之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車輛 超停及違規停放裁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 1月 4日北市交授停字第 10135412500號函。

二、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為增加營業收入,實際停車數量逾核定停車位數量或未依規定停放,致影響其他駕駛人行車安全、易引起場內車輛碰撞等情事,查「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服務,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或立即停止提供服務;同法第5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 15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連續處罰。爰主管機關為保障民眾停車權益,倘經查明停車場經營業者超收車輛停放,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或有損害之虞,得依前揭「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核處。

三、併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2年 3月 4日院臺消保字第1020012723號函影本(如附件)供參。

正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各縣市政府(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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