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3.06. 交路字第1020003088號函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施行前申設之建築物於 申請變更設計時,其總樓地板面積及停車位數符合應實施交通影響 評估之條件,是否需辦理交通影響評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2年1月23日府交粽字第1020038070號函。
二、查「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之立法目的係考量一定規模之建築物開發易吸引更多之停車需求,為避免造成對當地之交通衝擊,爰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且依前揭準則第 2條第 2項規定,變更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係以總量計算。因此,貴府前揭公告前已申設之舊建築物申請變更設計,倘其整體規模達地方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自應依前揭規定進行交通影響評估。
正本
臺南市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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