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3.06. 交路字第1020003088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施行前申設之建築物於 申請變更設計時,其總樓地板面積及停車位數符合應實施交通影響 評估之條件,是否需辦理交通影響評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2年1月23日府交粽字第1020038070號函。

二、查「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之立法目的係考量一定規模之建築物開發易吸引更多之停車需求,為避免造成對當地之交通衝擊,爰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且依前揭準則第 2條第 2項規定,變更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係以總量計算。因此,貴府前揭公告前已申設之舊建築物申請變更設計,倘其整體規模達地方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自應依前揭規定進行交通影響評估。

正本

臺南市政府

副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 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 102.03.06.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