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20000992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主旨

有關貴局函為車長 6.9公尺領有小型車牌照之車輛,與「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條規範之停車格長度 6公尺不相符 ,致生路邊停車收費疑義,建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小 型車全長尺度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 1月 2日北交營字第1013211883號函。

二、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小型車全長尺度乙節,查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實施,據了解UN/ECE車輛安全法規及歐盟、日本等國均無針對小型車訂定全長尺度限制規定,仍宜維持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條對於大型車及小型車之認定方式。

三、另有關旨揭車輛占用 2格停車格位,衍生路邊停車收費或違規停車疑義乙節,查「停車場法」第13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停車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周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其立法意旨係基於路邊停車收費及管理具因地制宜特性,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該類特殊車輛路邊停車收費及管理之規定。

正本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 102.02.06.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