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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主旨

有關貴局函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二、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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