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1.10. 交航字第1025000422號函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國際航線之船舶於國內新造完成後首次出港是否應繳納商港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與助航服務費有無重複徵收疑義

主旨

復貴分公司函請解釋國際航線之船舶於國內新造完成後首次裝貨出 港是否應繳納商港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與助航服務費有無重複徵 收等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分公司101年10月23日高陽船字第1011400007A號函及 100年12月20日高陽船字第 100140D0085號函。

二、依據「商港法」第12條規定略以,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係依入港船舶總噸位、離境上下客船旅客人數,及裝卸貨物計費噸量計收;另依「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條規定略以,商港服務費收費項目分為船舶、旅客、貨物三項,其繳納義務人分別為船舶運送業、離境旅客、貨物託運人,合先敘明。

三、有關國際航線船舶於國內新造完成後首次裝貨出港是否應繳納商港服務費乙事,依「商港法」第12條及「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4條意旨,入港船舶需繳交「船舶商港服務費」,出港船舶部分則無需繳納該費用;然新造船舶首次出港倘有裝載貨物從事營運行為時,依「商港法」第12條第 1項與「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3、6條規定,仍須就其所載貨物繳納「貨物商港服務費」;貴分公司疑義應係「船舶商港服務費」與「貨物商港服務費」之收取對象不同所致,其費用收取按前述規定並無欠允之處。

四、另有關「商港服務費」與「助航服務費」有無重複徵收乙事,商港服務費收取依據「商港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以使用國際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入港船舶、離境旅客及裝卸貨物收取對象,其收入提供國際商港區域內防波堤、航道、助航設施相關建設之用,其徵收費用範圍限於使用商港區域內公共設施;而助航服務費收取依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20至28條規定,對享受燈塔、航路標識等助航設施便利之進出口船舶收取費用,其收入提供國際商港區域外所有海域助航設施之用,其徵收費用範圍限於使用商港區域外助航設施,兩者收取目的、範圍與用途均不同,並無重複徵收之虞。

正本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副本

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 102.01.10.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