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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2.01.02. 管字第1016010491號公告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02 日

主旨

公告國道新增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通行路段。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 3項及第 4項。 公告事項: 一、國道 1號五股至楊梅高架道路已自 101年12月16日起陸續通車,該 路段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通行。 二、前揭路段通車後,國道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通行路段及時段詳列 如下: (一)路段: 1.國道 1號汐止至五股高架道路。 2.國道 1號五股至楊梅高架道路。 3.國道 3號基金交流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含台 2己基隆港西 岸聯絡道,本路段申請後有條件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駛 ,詳情請參考附件)。 4.國道 3號汐止系統交流道至中和交流道。 5.國道 3號鶯歌系統交流道至大溪交流道。 6.國道 3號竹崎交流道至中埔交流道。 7.國道 3號田寮交流道至燕巢系統交流道。 8.國道 3甲深坑端至台北端。 9.國道 5號南港系統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 10.國道 6號東草屯交流道至愛蘭交流道。 (二)時段:除前述禁行路段外,其他准許通行路段,載運毒性氣體 車輛(含空車)限於白天( 6時至18時)運送。 三、裝載危險物品車輛通行高速公路之申請規定,請依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84條規定,逕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接受申請之監理機關將依本局公告之時段及路段核發臨時通行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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