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2.19. 交路字第1010043698號函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大型商場附設停車場對停車未購物民眾收取管理費用 ,是否需依「停車場法」申辦停車登記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0月15日北交授停字第 10135202100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應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三、爰本案請查明該大型商場附設停車場倘係提供至該商場購物消費民眾免費停車使用,尚無上開「停車場法」第25條及第26條應申辦停車場登記證相關規定之適用。
四、惟倘經查明該大型商場附設停車場有對未購物使用停車者收取費用,不論其收費名目,應依「停車場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申辦停車場登記證。
正本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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