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2.14. 交路字第1015018528號函
主旨
有關設置輪椅區之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訓練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 101年10月 9日修正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之 3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應參加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訓練並領得結訓證書,始得提供服務;本部並以 101年12月 6日交路字第10150179283 號函請各地方政府儘速推動無障礙計程車服務在案,合先敘明。
二、各單位於規劃旨揭訓練時,至少應包含課程內容及時數如下:
(一)服務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應有認知:
1.認識各種障別之身心障礙者。
2.服務老人及行動不便者應具備之基礎知識。
(二)協助行動不便者進出無障礙計程車之實際操作及體驗( 2小時):
1.熟悉無障礙設備、相關輔具操作及緊急處置。
2.協助使用輪椅之行動不便者進出無障礙計程車之實際操作。
3.協助行動遲緩之老人進出無障礙計程車之實際操作。
三、另內政部 101年11月 1日召開之 101年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業務聯繫會報臨時動議第 2案,民間團體建議辦理旨揭訓練時徵詢當地身心障礙團體意見,併請參考。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桃園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 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 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 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交通部公路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