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2.11. 交路字第1010410021號函
主旨
關於貴局函為身障者使用特製三輪自行車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5月 9日中市交運字第 10100135871號函。
二、本案審視貴局所附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行駛道路之特製三輪自行車,考量其係為供腿部肢體障礙人士使用,以手部肌力驅動,雖不同於一般以腳踏方式驅動之腳踏自行車,本質仍應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特製自行車;另考量現行身心障礙者因其需要加裝輔助輪之特製機車,其車輛種類亦仍屬機車類別,爰本案設計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以手部肌力驅動之三輪自行車,其行駛道路時可歸屬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9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之「腳踏自行車」範圍,並應遵守慢車行駛道路之規定。
正本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 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 通局、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 業研究發展中心、交通部公路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