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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1.27. 交路字1010042296號函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經查證符合得以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處理意見

主旨

有關貴署函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經查證符合得以施以勸導免予 舉發之處理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1年11月8日警署交字第1010154495號函。

二、本案貴署所提旨揭經查證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輕微違規勸導要件,而另有客觀事實無法執行同條第 3項之勸導程序時,得免經勸導程序,並免予舉發之處理原則乙節,本部原則尊重貴署執法之處理意見。

三、惟本案審視函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實務民眾多次反映檢舉同一地點違規案件之案由情形,似係轄管執法機關對民眾多次反映之案件,均未實地暸解並積極處理所致,爰並建議貴署宜請相關執法機關對於該等多次反映檢舉同一地點或同一時段之案件情形,應依個案具體情節實地暸解並積極查處,俾避免民眾對執法效率及態度產主誤解疑慮,併請卓參。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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